涉及新要求: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2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对储能项目的建设备案、并网验收、运行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于2024年2月5日起实施。文章核心要点如下:
(1)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自建的电源侧储能项目,可与主体工程执行同一备案或核准流程。
(2)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MW及以上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须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额定功率低于5MW的用户侧新型储能不纳入规模管控。
(3)电网侧储能项目满足规定可参与市场化交易。电源侧储能项目应与发电项目为同一整体,用户侧储能项目应与用电项目为同一整体,参与市场化交易,无需单独履行注册手续。
(4)鼓励新型储能项目按照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或辅助服务管理细则,提供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等辅助服务。
(5)对于电源侧、电网侧储能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工程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相协调。
(6)对于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电网企业负责电网配套工程改造和建设,项目建设(运维)单位负责用户内部配电设施改造和建设,并按照《浙江省用户侧电化学储能技术导则》要求,接入储能管理平台。
(7)项目建设(运维)单位应加强应急能力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结合新型储能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电化学储能电站要定期组织开展电解液泄漏处置、电池热失控、火灾等演练。
(8)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网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新型储能项目应具备向电网企业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的功能。
官方链接: https://fzggw.zj.gov.cn/art/2024/2/7/art_1229629046_5263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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