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征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通知意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日前,浙江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旨在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提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工作,提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编制了本通知,并征求相关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10月31日下班前反馈至电子邮箱hzskjc2316@126.com。通信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61号,邮编:310012。
**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工作,提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建设,推进民用建筑光伏及时并网发电,强化民用建筑光伏规范化运维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碳排放量,推动建立民用建筑光伏全寿命期管理机制,为杭州市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
(一)明确建筑光伏实施范围。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房)应按建筑可再生能源有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光伏组件安装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需同时符合《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2022 - 2030)》和项目所在地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鼓励住宅小区所有建筑屋面安装太阳能光伏。
(二)严格光伏系统技术要求。太阳能光伏除满足建筑和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等规范标准。坡屋面建筑,光伏组件顶部与屋面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平屋面建筑,附加型太阳能光伏安装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居住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米,公共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2米。鼓励采用光伏整体屋面系统、光伏瓦屋面系统和光伏幕墙系统等,探索多元化光伏应用场景建设。
(三)推行光伏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鼓励建设单位将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设计发包给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发包给专业设计单位的,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加强协同配合。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光伏位置和面积,施工图阶段设计深度要满足采购和安装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屋顶光伏设计原则上采用预埋式工艺,不得采用压载式做法。按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应同步审查建筑光伏设计。
(四)落实按图施工要求。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施工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分包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分包单位负责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管理,两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按规定监理,加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和现场监理。严格落实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要求,除提供合格证明外,还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复验。
(五)规范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查验按图施工情况和相关指标是否达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包含太阳能光伏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并网工作
(六)简化光伏备案手续。按照“高效集成办理一件事”要求,优化备案管理,精简资料,整合建设项目立项和光伏备案事项,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视同完成光伏备案。审批类和核准类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立项时,填写光伏建设消纳信息,提交可研报告或设计文件。备案类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开工前登录平台补充信息,提交施工图纸。
(七)明确并网方案确认要求。市供电公司应优化服务,统一报装申请和系统方案申请资料。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时,供电公司根据并网方式明确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开工前办理报装和接入系统方案确认申请,供电公司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申请时明确并网模式,鼓励新建小区采用全额上网模式。建设单位落实设计要求,按确认方案施工,变更需重新申请确认。
(八)规范光伏并网验收。市供电公司分类制定验收资料要求和合格标准,明确时间和程序并公示。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系统是否按方案建成、是否满足并网要求等。可邀请运维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供电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购售电合同,全额上网项目还需签订供用电合同。
四、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光伏运维管理
(九)及时办理光伏系统移交。建设单位工程移交时同步移交太阳能光伏系统,且应已并网发电。新建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查验接收。不符合要求或未并网的,建设单位整改后移交。
(十)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将建筑光伏运维纳入前期物业合同,明确运维要求和费用,费用可从发电收益支出。成立业委会后,凭备案证等资料到供电公司过户并重新签订合同。业委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运维机构运维。服务企业和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鼓励集中托管、购买服务提升运维水平。
(十一)明确光伏收益分配。新建住宅小区光伏售电收入扣除成本后,纳入公共收益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自发自用部分用于公共能耗的,按实计算费用。售电收入和运维费用应公开公示。
五、健全全过程推进机制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能源、建设、住房部门协同机制,督促指导区、县(市)工作,协调问题,共同推进光伏发展。区、县(市)住建、能源管理部门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建设、并网和运维规范。相关部门可将光伏应用情况作为认证、评级、评比参考。
(十三)加强部门协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设管理,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培训;能源主管部门优化备案,指导并网;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示范文本;房产主管部门指导销售,督促公示信息;物业主管部门指导移交、运维和收益分配;供电公司指导设计,优化验收服务。
(十四)建立信息共享。市供电公司完善电力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统计、监测和分析。探索建立多部门和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汇集数据,提升管理水平。
六、保障措施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建筑光伏,提高社会认同感。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建立政策评估机制,根据情况调整完善政策。
本通知于2025年 月 日起执行;尚未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或方案批复的民用建筑光伏均应执行本通知。
**关于《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工作,提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起草了本通知。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背景
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在国家大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节能降碳等背景下,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建设,推进民用建筑光伏及时并网发电,强化民用建筑光伏规范化运维管理,推动建立民用建筑光伏全寿命期管理机制,为全市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
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4.《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国家碳达峰试点(杭州)实施方案》(杭政函〔2024〕42号);
6.《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并网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光伏运维管理、健全全过程推进机制、保障措施。
1.总体要求。坚持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建设,推进民用建筑光伏及时并网发电,强化民用建筑光伏规范化运维管理。
2.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主要包括明确建筑光伏实施范围、严格光伏系统技术要求、推行光伏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落实按图施工要求、规范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
3.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并网工作。主要包括简化光伏备案手续、明确并网方案确认要求、规范光伏并网验收等内容。
4.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光伏运维管理。主要包括及时办理光伏系统移交、加强日常运维管理、明确光伏收益分配等内容。
5.健全全过程推进机制。主要包括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等内容。
6.保障措施。开展建筑光伏宣传,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建立政策定期评估机制。
四、意见征询
1.已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市)住建局、部分建设主体、设计、施工、图审等单位座谈会,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对建筑光伏建设管理工作表示支持,主要提出建设资质管理、光伏收益分配等建议。
2.计划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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