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9月26日,陕西省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超额上网电量按当年现货市场均价予以结算
在电力调度机构具备条件并发出调控指令,项目需响应电网需求时,自发自用电量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电网企业并网批复意见有效期一年,对有效期内无实质推进的项目,经核查后,可撤销备案,收回并网容量;
利用村集体所有、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相关项目可按照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闲散空地、坑塘水面、荒山荒坡、油田气田、废弃矿区等建设小型地面光伏电站,需纳入全省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后实施,并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对于高速公路以外的各类道路,在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全文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
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铜川市能源局,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投资主体: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同时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项目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法律责任。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备案信息管理,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要及时给予备案,并出具备案文件。
备案文件内信息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并在建设内容中明确项目类型(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及上网模式(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项目备案机关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做好对项目的备案和监管。要引导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在具有可开放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应尽快建成并网,电网企业并网批复意见有效期一年,对有效期内无实质推进的项目,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备案机关组织电网企业现场核查后,告知投资主体并撤销备案,同时收回并网容量;经核查确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请办理并网批复意见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
二、细化项目类别
对于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如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取得建设用地手续)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可以按照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备案。利用村集体所有、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相关项目可按照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闲散空地、坑塘水面、荒山荒坡、油田气田、废弃矿区等建设小型地面光伏电站,需纳入全省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后实施,并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高速公路相关分布式项目备案参照《关于支持开展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加氢站建设及氢能汽车通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4〕1387号)执行,并按照项目容量区分为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光伏,执行相应的上网政策。对于高速公路以外的各类道路,在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与路灯、通信基站等基础设施结合、不向电网反送电的离网型光伏设施,不单独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可以按照相应基础设施的管理政策建设。
三、自主选择上网模式
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超额上网电量按当年现货市场均价予以结算。在电力调度机构具备条件并发出调控指令,项目需响应电网需求时,自发自用电量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由项目投资主体向原备案机关发起项目变更备案申请,经当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用户负荷变化、发电利用率等情况后,逐级上报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备案机关完成备案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根据新的备案文件及相关资料向电网企业重新提交并网申请,电网企业负责做好后续接网工作。
四、规范市场发展秩序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项目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坚决破除光伏行业行政权力不当干预,严禁设定个别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独家开发权,不得停止对其他企业正常合规备案,及时修订、废止不合规政策文件,营造分布式光伏开发良好市场秩序。
五、做好项目风险防范
对于户用光伏项目,要参照国家能源局推荐的规范化合同范本,引导居民用户、投资企业及设备供应商等,明确项目参与各方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规范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必须明确“企业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合同期满或光伏电站使用寿命到期后,由投资主体负责拆除并妥善处理废弃的光伏板等设备,不得向居民转嫁拆除责任,不得因此污染环境。分布式光伏项目法人、投资主体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履行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合同(协议)。
项目投资主体要评估电价市场化的影响、充分考虑电力消纳预警相关风险,自主决策是否开展项目备案及工程建设,自愿承担电网调度及电力消纳利用率下降等因素带来的项目收益风险,做好风险预期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连续6个月不发电,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发电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电网企业应当向投资主体进行告知或公告1个月后,报送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销户,将销户情况同步报送备案单位进行备案撤销。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手续。擅自增加并网容量或私自并网的,电网企业应立即解除并网,由投资主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提升并网和消纳能力
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者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服务水平。
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统筹区域负荷水平,考虑项目开发预期,结合电网建设规划,积极制定提升电网消纳能力建设方案。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健全完善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安全接入、高效消纳。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对于存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进行功能改造,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改造时电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项目业主应全力配合电网企业开展改造工作,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鼓励引导、稳妥推进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逐步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仅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强涉网设备运行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启停运或者调整涉网参数。发生上述情况且拒不整改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有权解除并网,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并网。
七、加强安全管理和信息报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协调推动各级、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建档立卡工作,并及时审核流程。
八、认真贯彻落实政策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解读和宣传《办法》,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能源局《办法》一致,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关于加快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1〕1765号)不再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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