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发布《文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光伏园网获悉,近期浙江省文成县发布《文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明确:
村委会办公楼、村应急用房、村文化礼堂等村集体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考一般工商业上网模式。
项目并网后,投资主体要每年对承载的房屋缴纳保险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按图施工,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0.3米;工商业项目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户用项目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米。
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一律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复杂项目可申请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项目投资主体向县发改局申请,县发改局联合属地乡镇、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消防、综合行政执法、供电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通过供电公司并网验收并调试合格后,报供电公司申请并网。
原文如下:
文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利用开发、建设管理,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号)、《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服务指南》(浙能源〔2018〕21号)及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第五条村委会办公楼、村应急用房、村文化礼堂等村集体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考一般工商业上网模式。
第六条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项目并网后,投资主体要每年对承载的房屋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县发改局是光伏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监管、协调等工作,县有关部门、乡镇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鼓励以整镇(乡)、村推进的方式,由各乡镇根据资源属性的特点,根据项目难度、获利水平分别打包,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包装项目,自主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鼓励在文成县域内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资规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综合评价联审小组,对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实行综合评价联审。
第十二条纳入评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光伏企业无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二)光伏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应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点,具备明确的服务流程,承建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项目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及乡镇规定要求,不存在违章建筑及相关纠纷,不影响村容村貌,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等相协调,光伏组件应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布置。
(四)附近电网线路具备承载能力,具备就近消纳条件;
(五)根据防台防汛抗台相关规定,应当符合抗风避洪要求,光伏系统设计抗风能力须达到12级以上;
(六)符合我县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光伏企业需向综合评价联审小组提交评审材料,含营业执照、相关资质、授权书、质量安全承诺书等。经综合评价联审小组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同意备案或不同意。
第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第十六条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注册账号,登陆并通过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按照系统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附件资料。
申请备案的资料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2、承载建筑物使用说明;
3、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初步意见;
4、建筑物荷载分析报告;
5、能源管理协议或合作共建协议,若屋顶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协议(自然人户用项目提供采购协议);
6、房屋照片(正面、背面、屋顶);
7、工商业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等);
8、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按图施工,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0.3米;工商业项目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户用项目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米。
第十九条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一律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要求进行建设安装。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及光伏组件设备材料质量要求,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要求建设安装。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参照DB33/T2004对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检查和鉴定,对建筑结构进行荷载分析和复核,充分考虑增加的光伏荷载以及风、雪及地震等荷载因素,并据此全面评估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房屋荷载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现场施工过程中保障屋顶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1、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
2、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4、施工人员应携带安装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5、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6、施工人员应使用专业安装工具,其中对于光伏连接器应用专业工具进行安装;
7、项目应预留维修通道,确保光伏组件清洗、系统运维和检修的通畅。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企业自行组织工程验收,供电公司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安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签订购售电合同与完成并网验收及调试。并向县发改局提交验收报告,以便后续抽查。
第二十五条复杂项目可申请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项目投资主体向县发改局申请,县发改局联合属地乡镇、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消防、综合行政执法、供电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通过供电公司并网验收并调试合格后,报供电公司申请并网。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供电公司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一口对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
第二十七条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供电公司应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第二十八条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第二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负责设备回收与再利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投资主体和户主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县发改局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户主、企业签订《文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上报县发改局、乡镇留档。
第三十二条由县发改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及国网供电公司组成巡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开展定期巡查。
第三十一条对违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乡镇承担属地监管职责,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限期整改,并函告供电公司对已并网项目的撤销并网;未并网项目的不予并网,逾期未整改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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