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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合同(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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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XXXX

设计人:XXXX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工程地点为 [具体地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及设计方现场勘测后与甲方共同达成的共识。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及地方省市有关设计规范、规定、标准。升压站等接入工程部分设备、材料清单及图纸需按电网接入意见设计并通过电网相关部门的设计评审。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说明的,若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优先次序如下: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XXXXX
项目阶段: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合同内容:现场踏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
设计内容如下:
4.1 现场踏勘;
4.2 方案设计;
4.3 施工图设计:屋面支架基础设计;屋面支架结构设计;屋面光伏工程设计;电气一二次设计(含直流系统、逆变器系统、光伏监控显示系统、低压交流系统、高压交流系统、电气监控系统等);系统防雷接地设计;接入方案设计(以供电局的接入方案设计为准)、并网接入部分;光伏工程涉及的建筑工程(设备基础等);结构荷载审核。
4.4 主要设备技术规范书及技术协议;
4.5 竣工图。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合同签订后 9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本项目原有建筑、结构及供电 CAD 版本的施工图。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1. 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5 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设计文件。
  2. 方案设计业主确认后 9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3. 提供施工图图纸 8 份。若甲方需增晒图纸,乙方按每张(A1)5 元收取晒图成本费。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设计费按照 0.0X 元 / 瓦计取,按照最终设计容量结算)。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合同生效后 3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 20% 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电子档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 30%。
8.3 设计人提交施工图文件电子档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 40%。
8.4 设计人提交竣工图文件蓝图后 3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 10%。
8.5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重大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 50% 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在设计人按规定完成阶段设计任务后,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设计引起的原因除外)。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设计单位出差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方便。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行解决。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必须满足发包人的使用、生产要求,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1、9.1.2、9.1.4、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本项目光伏系统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25 年,钢结构使用年限 25 年。
9.2.3 负责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应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服务至发包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2.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4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发包人两份,设计人两份。
12.5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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