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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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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鉴于

  1. 甲方拟在 XX 市 XX 县设立从事 XX0MW 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的公司(以下简称 “项目公司”),作为投资、开发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 “光伏项目”)的承载主体,并依据当地政策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取得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经营的相关批准文件并进行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
  2. 乙方对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运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项目公司所在地具备一定资源优势。
  3. 现甲乙双方就项目合作开发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 合作内容

1.1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拟设立的项目公司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1.1.1 为项目整体的规划设计、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审、项目用地的选址及项目所在地的电力消纳能力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进行专业指导;
1.1.2 为项目的土建、安装、采暖、给排水、防雷、消防、并网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3 为项目的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箱式逆变房、直流配电柜、汇流箱及电缆电表等设备材料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设计安装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4 为项目的项目用地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 土地租赁协议、电力接入系统方案的设计和评审、环评报告、无文物遗存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维稳报告、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发电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及项目备案等文件的制作和手续的办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服务。
上述服务所发生的政府行政性收费由乙方出资
1.2 甲方的项目公司成立后,根据项目推进的需要由项目公司就具体的项目与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详细约定技术服务的范围。

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2.2 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安排拟设立的项目公司与乙方签订具体的《技术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2.3 对于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4 对乙方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甲方及其项目公司应及时给予反馈;
2.5 甲方应就每个具体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乙方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3.2 依据与甲方项目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按时向甲方项目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工作成果并收取技术服务费;
3.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对其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或甲方及时给予反馈;
3.4 乙方确保按项目需求取得备案手续、电力接入许可及项目用地手续,并保证所有项目相关手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5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在合作项目所在地级市范围内向甲方及其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或类似服务;
3.6 乙方应在光伏项目所在地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甲方及相关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4. 技术服务费

4.1 项目公司就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应付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技术服务费以 100MW 光伏项目实际获批装机容量乘以 ** 元 / W 的单价计算,上述金额包括为项目编制的各类报告收费、政府行政性收费及乙方的公关费、协调费、差旅费、利润和乙方需缴纳的税费。
4.2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时间:
4.2.1 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取得光伏项目的 XX 省发改委备案文件和获得 XX 省并网光伏配额指标后支付 70%,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即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取得光伏项目的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打桩后支付 30%(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2 技术服务费按各项目取得批复文件进展情况由项目公司计算和支付。
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的等额合法发票
4.2.3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如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未支付,甲方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3 费用支付方式: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4.4 其他所有项目开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4.1 乙方办理项目所需土地的相关用地手续,应确保光伏项目取得的土地面积满足项目备案 / 核准的装机容量的需要。采用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期限应在 25 年以上,乙方应以项目公司的名义按照甲方的要求与适格主体签订《土地征、租赁协议》,并且乙方保证项目用地无权属纠纷。
4.5 乙方为甲方项目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具体事宜,以乙方与项目公司后续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为准,技术服务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5. 保密约定

5.1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由协议他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保密信息”)。事先未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为自身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各方以外的其他主体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5.2 以下信息不属于上述第 5.1 款中的保密信息: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其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包括适用香港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或法院、仲裁庭下发的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裁决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的由第三方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6. 不可抗力

6.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等。
6.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并明确说明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有效证明。
6.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待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7.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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