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23年7月20日以后的储能配置10%/2小时

光伏园网站(pvyuan.com)获悉,2023年11月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538号)
摘录部分原文如下。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四川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委(局)拟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多元发展、重点突破,示范带动、规模发展,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组织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遴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本次遴选仅限已经取得备案手续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单座电站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成都市原则上总申报个数不超过5个,其他各市(州)原则上申报电化学储能项目不超过2个、其他类型储能项目不超过1个。基本要求:
1.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强的建设必要性。优先在电源就地支撑规模不足、电力负荷峰谷差明显、电网输配电工程新改扩建难度大等关键电网节点合理布局建设。
2.项目前期手续完善,已完成项目备案,取得项目用地手续(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关于用地情况的说明),具备电网接入条件(并网路径无颠覆性因素),并与我省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和建设匹配性较好。
3.项目主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接入电网的相关技术要求。
4.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严格消防风险管控,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5.电化学储能项目须于被确认为示范项目后12个月内建成并网,其他类型的储能项目须于被确认为示范项目后18个月内建成并网,并按要求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6.项目技术路线相对成熟,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作流程
1.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书(详见附件),并严格按照遴选条件推荐示范项目,于12月18日前报送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10份、含电子版)。
2.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
3.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评审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审核确定示范项目入围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4.前期我省已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直接进入本批次示范项目名单。
三、工作要求
1.落实新能源项目配储。对2023年7月20日后核准或备案的单独开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配置新型储能。新能源开发企业可以在省内异地采取独立建设、联合建设、市场租赁(购买)等方式落实配建新型储能容量要求。
2.强化项目备案管理。压实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责任,应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前期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本次一并抄送。
3.加强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申报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加强与属地电网企业沟通对接,请省级电网企业出具有关意见。
4.完善项目电网接入流程。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5.压实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储能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州)储能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等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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