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光伏园网获悉,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连续三年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低于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对于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网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项目业主可及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申请,自治区能源局将另行组织项目评估。评估未通过前,按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评估通过后,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变更等手续。
原文如下:
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全面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明确分布式光伏的划分标准,严格区分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分布式光优发电类型组织项目建设。加强行业管理,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提出本地区发展规模,规范投资行为,保障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明确分布式光优备案机关及其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加强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项目投资主体要做好选址工作,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项目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电网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简化工作流程。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和提升措施评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
二、明确上网模式,实行差异化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连续三年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低于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优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三、完善电网承载力评估,提高分布式光伏消纳水平
各电网企业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的统计预测分析。各电网企业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负荷水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以季度为周期对本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优接入电网承载能力进行分析与预警,动态评估各县(市、区)、各乡镇各台区分布式新能源消纳能力。电网企业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结果、承载力提升举措报送经营区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将并网及消纳情况在广西电网网上营业厅(http://www.gx.csg.cn/)发布。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承载能力预警提示,在项目备案、接入系统意见办理等环节提醒项目投资企业及时了解各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并根据电网承载能力进行评估,避免项目因电网承载能力受限无法按期并网。对承载能力不能满足项目接入要求的,电网企业要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改造时限,及时匹配地区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
四、做好分布式光伏建设计划,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电网企业,依据国土开发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电力供需形势、电网接入与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编制年度市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计划,明确本地区及名县(市、区)分布式光优发电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等,于当年度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各级电网企业应配合分布式光优发电计划编制工作,提供本地区电网建设规划、新能源消纳等相关信息,明确各并网点及其潜在接入容量等数据。电网企业依据分布式光优发电建设计划,积极开展配套电网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工作。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自治区能源局根据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计划落实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五、有序推进备案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以及《分布式光优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有关规定,依法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备案管理。
项目备案信息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并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及上网模式,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
六、及时开展建档立卡,支持能源绿色发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在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优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优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县级电网企业按月向同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当月新增并网项目信息(不含自然人户用光优发电项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督促项目业主及时填报建档立卡。
七、明确新旧政策衔接,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对于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能新能(2014)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4)9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申报2024年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桂能能源(2024)18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对于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于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网投产,且利用农业大棚和禽畜棚舍屋顶等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及在其它合法合规建设的屋顶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治区能源局将另行组织项目评估。项目业主可按照自治区能源局要求,及时报送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申请。评估通过后,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网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项目业主可及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申请,自治区能源局将另行组织项目评估。评估未通过前,按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评估通过后,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变更等手续。
八、差异化推进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交易
稳步推进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网投产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以及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纳入电力市场交易范畴。视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推进2025年5月1日之前并网投产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归于分布式光优管理的农光互补和渔光互补项目纳入电力市场交易范畴。研究推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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